北京商报讯(记者 崔启斌 马换换)由于信息披露违法违规,*ST圣莱(002473)此前曾收到了证监会的罚单。如今,证监会对*ST圣莱的相关责任人员也进行了处罚。9月5日晚间,*ST圣莱发布了关于证监会对公司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公告。其中,*ST圣莱时任董事长胡宜东、财务总监康璐以及实控人覃辉均遭市场禁入措施。
据悉,经证监会查明*ST圣莱通过虚构影视版权转让业务虚增2015年度收入和利润1000万元,虚增净利润750万元;通过虚构财政补助虚增2015年度收入和利润1000万元,虚增净利润750万元。上述两项违法事实导致*ST圣莱2015年度年报合计虚增收入和利润2000万元,虚增净利润1500万元。*ST圣莱2015年度年报显示公司利润总额367.15万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31.43万元。扣除虚增金额,*ST圣莱2015年实际利润总额为-1632.85万元、净利润为-1068.57万元。虚增行为导致*ST圣莱2015年度扭亏为盈。
*ST圣莱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依据规定,证监会已在今年5月对*ST圣莱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如今,时隔近四个月,*ST圣莱的相关责任人员也遭到了处罚。
证监会表示,*ST圣莱时任董事长胡宜东、财务总监康璐是2015年年度报告的保证人、2015年度财务报表的签字人,是版权转让和财政补助事项的决策者和执行者,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郝彬、王晓媛、秦博,时任独立董事徐虹、赵晓光、欧秋生,时任监事刘锦源、崔天旨、张坤泉,时任总经理胡如国是2015年年度报告的保证人,时任财务副经理宋武华是2015年度财务报表的签字人及版权转让、财政补助事项的参与人,刘锦源还是版权转让事项的参与人,上述人员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前述人员的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情形。胡宜东和康璐在具体操作涉案事项过程中向实际控制人覃辉汇报,覃辉对相关汇报内容点赞同意,知悉并授意涉案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五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胡宜东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覃辉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康璐采取3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另外,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证监会对胡宜东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康璐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对郝彬、胡如国、宋武华、刘锦源分别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对王晓媛、秦博、徐虹、赵晓光、欧秋生、崔天旨、张坤泉分别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证监会对覃辉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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