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报讯(记者 刘凤茹)8月21日晚间,东方金钰(600086)发布公告称,因公司信披不及时于近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以下简称“湖北证监局”)下发的《湖北证监局关于对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湖北证监局发现,2017年11月21日,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对东方金钰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申请进行了审核。东方金钰于当日已获知审核结果,但直至11月23日才予以披露,存在信息披露不及时的问题。湖北证监局认为,东方金钰违反了《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款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二十一)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湖北证监局决定对东方金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同时,湖北证监局认为赵宁作为公司董事长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未能勤勉尽责导致上市公司出现信息披露延迟,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湖北证监局决定对赵宁个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本网站所有内容属北京商报社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商报总机:010-64101978 媒体合作:010-64101871
商报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和平里西街21号 邮编:100013 法律顾问: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010-82011988)
网上有害信息举报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84276691 举报邮箱:bjsb@bbtnews.com.cn
ICP备案编号:京ICP备08003726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45556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11202200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