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报讯(记者 崔启斌 高萍)为规范网下“打新”秩序,在加强证券公司的推荐责任的同时,确保网下投资者的质量,减少不符合规定的投资者参与网下申报,监管方面要求证券公司提交自查报告。8月13日,有媒体报道称,中国证券业协会近日向各家证券公司下发了《关于开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适当性自查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对网下“打新”投资者的适当性开展自查,并于8月31日前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网下投资者管理系统上报。
通知要求,自查方案应该包含三个部分。一是总体情况,如自查时间、自查内容、自查对象类别及数量,自查工作开展形式、投资者情况等;二是不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要求的投资者名单,如不符合投资经验、信用记录、定价能力、投资实力等要求的名单应分表列示,基本信息包含协会网下投资者编码、名称、证件号等;三是证券公司针对不符合要求的投资者研究拟订的处理建议。
据悉,这是自去年11月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细则》以来,监管方面首次要求证券公司提交自查报告,而这将形成惯例,每半年上交一次。
根据通知,此次自查范围为证券公司推荐注册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包括推荐类机构投资者和推荐类个人投资者。对于自查内容,证券公司应按照现行《细则》要求,对推荐注册的网下投资者是否持续符合规定的基本条件进行自查;证券公司应对推荐注册的网下投资者是否持续具备证券公司制定的网下投资者适当性要求进行自查。
按照《细则》规定,网下投资者注册需满足具备一定的证券投资经验、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具备必要的定价能力以及监管部门和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等四项基本条件。同时,网下投资者指定的股票配售对象不得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或信托计划,也不得为在招募说明书、投资协议等文件中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载明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的申购首发股票的理财产品等证券投资产品。所谓股票配售是指对象是指网下投资者所属或直接管理的,已在协会完成注册,可参与首发股票网下申购业务的自营投资账户或证券投资产品。另外,证券公司设定推荐网下投资者的条件,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资金规模、投资经验、定价能力、信用记录、投资偏好、风险偏好。
证券公司应当每半年开展一次网下投资者适当性自查,形成自查报告。证券公司对推荐的网下投资者不符合《细则》规定的基本条件或不具备网下投资者适当性的,应当及时向协会申请暂停其网下投资者的资格。《细则》调整后规定,对网下投资者所属的配售对象在一个自然年度内首次出现未申购或未缴款行为,未造成明显不良后果,且及时整改并主动提交整改报告的,免予处罚。
通知要求,已被暂停网下投资者业务资格的投资者可不列入定期自查对象范围,但应在重新申请开通网下投资者业务资格时,由证券公司进行自查。
相关数据显示,今年以来,中国证券业协会已分3批将1987个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对象列入黑名单,基本是在2017年IPO项目网下申购过程中,因存在违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而被列入其中的,个人投资者占了大多数。一般而言,被列入黑名单的大多存在使用他人账户报价、网上网下同时申购、未能审慎报价、未按时足额缴付认购资金、获配后未恪守持有期相关承诺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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