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报讯(记者 崔启斌 高萍)8月10日晚间,证监会官网披露了对龙宝参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宝参茸”)及相关当事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因龙宝参茸存在招股说明书中关于其经销模式的描述有重大遗漏等违法事实,证监会对龙宝参茸及相关当事人作出处罚。
具体来看,2013年至2015年,龙宝参茸与其经销商浙江珍诚医药在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珍诚在线”)签订《产品购销/经销分合同(E路融)》并向珍诚在线出具《委托销售指定书》,合同约定龙宝参茸委托珍诚在线销售给指定第三方时,若发生珍诚在线不能及时收回货款、未收回货款、滞销或不能销售等情况时,珍诚在线可分别对上述情形选择终止销售委托、扣除龙宝参茸相应货款、向龙宝参茸退货等。同时,合同约定龙宝参茸无条件对与珍诚在线合同项下的货款或退货等情况承担连带责任担保,担保范围包括货款、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珍诚在线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等。
龙宝参茸2014年5月7日披露的《龙宝参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以及2016年6月3日更新的招股说明书均简单披露其与珍诚在线的销售模式为经销模式,未披露涉及销售风险转移和提供担保事项的经销合同签订情况。
另外,龙宝参茸销售的部分野山参所附鉴定证书与招股说明书披露不一致。龙宝参茸销售的部分野山参所附鉴定证书由亚创联中国参茸专家委员会鉴定中心出具,并非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国家参茸质检中心。
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龙宝参茸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对相关当事人孙孝贤等十几名当事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到20万元不等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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