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报讯(记者 崔启斌 高萍)因信披违规,勤上股份(002638)及相关当事人最终遭到处罚。8月2日晚间,勤上股份披露公告称,公司于当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相关当事人则收到《市场禁入决定书》。其中,勤上股份及公司实控人等相关当事人遭证监会警告并被罚款,公司实控人李旭亮则遭终身市场禁入。
据悉,2016年9月30日,勤上股份与成都高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高达”)就收购成都七中实验学校(以下简称“成都七中”)签署《收购及投资意向书》(以下简称“《16年意向书》”),时任勤上股份第一大股东勤上集团副总裁,兼任勤上股份财务部投资总监的胡玄跟在《16年意向书》上签名,并加盖勤上股份公章。此次交易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重大事项。
根据《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勤上股份签署《收购及投资意向书》后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立即报告和公告。然而,勤上股份未及时披露,并于2017年2月17日再次签订了与《16年意向书》主要内容基本一致的《收购及投资意向书》(以下简称“《17年意向书》”),该意向书由时任勤上股份董事长、总经理陈永洪签字并加盖勤上股份公章。勤上股份于2017年3月11日披露公司拟收购成都高达从而间接收购成都七中,当年4月22日披露于2月17日与成都高达签订了《17年意向书》等事宜。
证监会认为,勤上股份未及时披露应披露信息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情形。作为勤上股份的实际控制人,李旭亮的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情形。胡玄跟参与收购成都七中的筹划、实施、决策全过程,并于2016年9月30日在《16年意向书》签名并加盖勤上股份公章,是勤上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陈永洪作为勤上股份董事长,是勤上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证监会决定对勤上股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李旭亮、胡玄跟、陈永洪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60万元、30万元、10万元罚款。另外,根据相关规定,证监会决定对李旭亮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胡玄跟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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