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报讯(记者 刘凤茹)商务部正在酝酿关于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进行修改事宜。7月30日,商务部官网发布商务部研究起草的《关于修改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从《征求意见稿》来看,最大的看点是商务部拟将外资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的持股锁定期缩短至一年。
据了解,商务部发布的《征求意见稿》共包括29条,2005年12月31日商务部发布的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涵盖28条内容。在《征求意见稿》中,商务部对多款条例进行了调整。其中,《征求意见稿》中商务部将原来的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中第五条进行了删除。通过查询此前的管理办法了解到,该办法中的第五条具体明确了投资者进行战略投资必须符合5个条件,包括以协议转让、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新股方式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上市公司A股股份、取得的上市公司A股股份三年内不得转让等内容。
《征求意见稿》中,商务部拟新增一条款作为第七条,该条款为“外国投资者通过战略投资方式取得的上市公司A股股份12个月内不得转让,《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对股份限售期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也就是说,外资对上市公司的战略投资持股锁定期规定时限由原来的三年缩短至一年。在一位沪市私募人士看来,以前外国投资者对中国上市公司进行投资面临着进来容易退出难的问题,此举反映出商务部拟放松外资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的规定。著名经济学家宋清辉认为,在对外开放水平不断扩大的背景下,商务部对该条款进行修正意在吸引外资,此举有利于进一步释放中国经济活力。
商务部对外国投资者符合的条件进行了重新界定。据《征求意见稿》显示,外国投资者应符合依法设立、经营的外国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财务稳健、资信良好且具有成熟的管理经验,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良好的内控制度,经营行为规范;外国自然人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同时外国投资者还应该符合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000万美元或管理的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3亿美元;或其实际控制人的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000万美元或管理的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3亿美元。此前这一条款则为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或管理的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亿美元;或其母公司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或管理的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亿美元。
《征求意见稿》中,商务部明确了外国投资者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或管理的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亿美元;或其实际控制人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或管理的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亿美元。此外,商务部还指出,外国投资者及其实际控制人近三年内未受到境内外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成立未满三年的,自成立之日起计;外国投资者为外国自然人的,还应提供近三年内无犯罪记录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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