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由中国社科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主办的“互联网广告平台的法律责任探讨——从‘二跳’广告说起”学术沙龙举行。
本次沙龙是“社科大互联网法治论坛”的第四期。 近期“二跳”广告引发了社会热议,与会专家围绕“链接式广告的特点及行业发展现状”“二跳广告审核的法律责任边界”“构建健康、良性链接式广告生态的建议和对策”等议题展开了探讨。
国家行政学院副教授王静认为,互联网广告作为新型的商业模式和业态,在判断平台责任的时候,需要考虑平台“是否应该做”和“是否有能力做到”两方面的问题,不能不考虑现实的技术可能性。
社科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博士伏创宇则表示,首先需要澄清“二跳”广告究竟是互联网平台发布的广告还是属于广告主发布的广告。《广告法》和《互联网广告暂行管理规定》都规定互联网广告平台对广告内容有审查的义务,但需要进一步明确“广告内容”的内涵,即是否包括广告主所控制的自行发布的广告。基于行政法的视角,伏创宇提出应当从法律保留原则、近邻性原则、比例原则与可预见性原则四个方面来厘清互联网广告平台责任的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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