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报讯(记者 王晗)自2014年11月A股与港股互联互通开通后,内地机构对港股的研究与投资顾问服务需求越来越多。4月20日,证监会发布《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使用香港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简称《暂行规定》),明确了内地机构使用香港机构研究投顾服务的业务模式、机构资质、业务规范以及监管机制。
业务模式方面,《暂行规定》允许内地证券公司或者从事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的子公司经香港机构授权,将香港机构发布的就港股通股票提供投资分析意见的证券研究报告转发给客户。允许内地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委托香港机构,为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管理的参与港股通的证券投资基金,提供关于港股通股票的投资建议服务。
机构资质方面,监管明确需采用具有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但最近3年因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重大行政监管措施的证券公司除外。
此外,证券公司转发香港机构发布的港股研究报告,应当对该香港机构进行审查,确保其经香港证监会批准取得就证券提供意见牌照,并具有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经验。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委托香港机构提供港股投资顾问服务,应当履行尽职调查义务,确保其经香港证监会批准取得就证券提供意见和资产管理牌照,并具有资产管理业务经验。转发港股研究报告的内地机构,需要建立港股研究报告转发审查机制, 而对于发布港股研究报告的香港机构,则原则上不得就报告内容与证券公司客户交流。
北京商报记者注意到,对香港咨询服务公司的监管机制的明确也是《暂行规定》的重要议题,证监会表示,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使用香港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服务行为违反本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将依法对违反规定的机构及负有责任的人员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者进行行政处罚。同时,香港机构提供的证券投资咨询服务行为违反本规定的,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监会通过跨境监管合作机制,依法对违反规定的机构及负有责任的人员进行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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