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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基协统一私募投资非上市公司股权估值

出处: 作者: 网编:财经新闻中心 2018-03-30

北京商报讯(记者 王晗)私募基金投资非上市公司股权缺乏统一估值标准的环境下,基金管理人在估值实践中使用各种不同的操作方法,造成估值水平良莠不齐,针对这一现象,3月30日,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非上市股权投资估值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从估值原则、估值方法等方面作出细化。该指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首先,《指引》要求私募管理人投资非上市公司股权的估值,要有原则上的统一。指出,每个估值日都要估计各单项投资的公允价值,只有在变更估值技术或其应用能使计量结果在当前情况下同样或者更能代表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方可采用不同的估值技术。

其次,还需要估值货币上的统一,《指引》要求如果非上市股权投资采用的货币与私募基金的记账货币不同,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估值日的即期汇率将投资货币转换为记账货币。

在计量股权的公允价值方面,《指引》指出由于非上市股权报价的交易市场不活跃,因此在估计非上市股权公允价值时,无论该股权是否准备于近期出售,基金管理人都应假定估值日发生了出售该股权的交易,并以此假定交易的价格为基础计量该股权的公允价值。

在私募基金投资于同一被投资企业发行的不同轮次的股权中,《指引》要求,若各轮次股权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存在差异,基金管理人需考虑各轮次股权不同的权利和义务对公允价值的影响并对其分别进行估值。

对于估值的方法,指引给私募管理人较为灵活的空间,指出基金管理人可以从非上市股权投资的各种潜在退出方式出发,在不同退出方式下采用不同的估值方法,并结合各退出方式的可实现概率对非上市股权的公允价值进行综合分析。

需要注意的是,非上市股权成功上市后的公允价值或采用其他退出方式实现的退出价格与私募基金持有非上市股权期间的公允价值估计之间可能存在重大差异,基金管理人必须对此差异予以关注并进行分析,即通过分析下列问题提升基金管理人今后的估值水平:1、在估值日,确认哪些信息是已知的或可获取的;2、上述信息是如何反映在最近的公允价值估计中的;3、以上市后的公允价值或退出价格为参照,之前的公允价值估值过程是否恰当地反映了上述信息。

结合上述估值原则,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多种分属不同估值技术的方法对非上市股权进行估值,如市场法、市场乘数法、行业指标法、收益法、成本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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