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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势而为 新《汽车销售管理办法》满月

出处:时代汽车周刊 作者:刘葳漪 网编:张兰 2017-08-07

新《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已实施一个月。经销商们和汽车厂商对此项政策的评价前所未有的默契,“没什么影响”是最普遍的回复。

如同8月1日实施的各商业银行通过异地本行柜台(含ATM)为本行个人客户办理取现业务实行免费;9月1日国内三大电信运营商将全面取消手机国内长途漫游费一样,新《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并没有预期中的那样“一石激起千层浪”,这几项政策的实施都是顺势而为。

一个月以来,新《汽车销售管理办法》意在鼓励大型经销商集团整合资源、开设“汽车超市”;意在鼓励平行进口;意在鼓励跨区销售、非原厂配件进店……但事实上,这些新的创举并没有在短期内改变消费者在本地4S店购车的模式。很多消费者告诉笔者,到经销商店面买车是惯性,购车后保养,找4S店总比找大卖场更为舒心,品牌经销商的服务品质似乎也更值得信赖。“平行进口”展厅卖的车的确便宜,可是后续的软件升级、保养维护,总觉得不如经销商的4S店有保障。

新《汽车销售管理办法》鼓励汽车销售和售后分离,这当然是为了打破垄断。但迄今为止,尚未有任何一家制造商明确表态,向自己的消费者公布销售和售后分离的意向。品牌经销商有车源、有培训、有技术、有厂商的内部信息,这些历史优势很难短期内被改变。

不过,新的气象还是不容忽视。新《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明确指出,“供应商、经销商不得限定消费者户籍所在地”。北京的车价因为充分竞争,有一定优势,丰富的配置也比周边省市更为突出,对于河北、山西、辽宁等地的消费者来说,很有吸引力。

新《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九条也指出,“供应商采取向经销商授权方式销售汽车的,授权期限(不含店铺建设期)一般每次不低于三年,首次授权期限一般不低于五年”。而在此之前,授权协议每年一签,每次的授权只有一年。追溯期限的延长,对于经销商来说,是某种意义上的保护。

虽然实施一个月的新《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并没有立刻让汽车市场风生水起,但毕竟是积极的进步,到它实施一年的时候,我们再来回顾它的意义。

北京商报特约评论员 刘葳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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