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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退保损失自担

出处:保险周刊 作者:记者 许晨辉 网编:张兰 2017-07-04

■案例:近日,北京保监局接到消费者张某的投诉,称其购买了某A保险公司缴费期限十年、保障终身的保险产品,且已连续缴费三年。后来张某的朋友向其推荐了另一家保险公司的一款收益更好、保障更高的产品。在朋友的热心推荐下,张某到A保险公司柜台办理了原保单退保,损失了6万余元。但在投保时发现,该产品并不保证收益,且需重新体检、重新起算180天的观察期,每年缴费金额也上涨了2000余元。

吃惊之余,张某感觉不合算,要求A保险公司恢复其原保单,但被拒绝。

■提醒:

当前,有些消费者在购买人身保险产品后,或因个人经济原因、或认为不合算、或转投其他保险产品或理财产品等多方面原因而产生退保的想法,最终导致个人遭受损失。

1.退保必然会导致经济损失。过犹豫期退保时仅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退保越早,投保人得到的退保金越少,特别是在未缴满两年保险费的情况下,退保金更少。

2.再次投保缴费标准将提高。一般来说,投保同一种险种,被保险人的年龄越大,缴费标准越高,如果退保后重新投保,便会因年龄的增长而多缴保费。

3.保障责任随着退保而丧失。退保后投保人原本享有的保险权益因此失去,面对随时可能发生的风险,被保险人将无法及时获得各项保障。

4.重新投保将受到一定限制。若因退保而重新考虑投保长期性人寿保险,其保险条款中约定的疾病身故、疾病致残或自杀的保险责任免除期将重新计算。若投保人在责任免除期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5.重新投保时可能会被拒保。某些人寿保险条款,以被保险人身体健康且不超过规定年龄为条件。退保后再投保,可能会因身体状况的变化或超过规定的年龄而被拒保,从而失去获得保险保障的权利。

北京商报记者 许晨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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