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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中关村“新四条”

作者:方彬楠 2013-10-14

继“1+6”系列先行先试政策之后,中关村新一轮政策创新工作再结硕果。日前,财政部联合科技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委发布了《关于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范围试点的通知》等四条新政策,标志中关村新四条政策正式出台。相关政策的落实对于进一步优化中关村创新创业环境,更好地发挥先行先试的示范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突破一 

企业转增股本个税

可五年分期缴纳

对中关村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有关个人所得税,可最长不超过五年分期缴纳。

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73号)

解读:

根据现行规定,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在中关村开展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试点,给予个人股东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优惠照顾,主要是解决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可能出现股东所得股份较多、应纳税额较高、一次性纳税困难的问题,支持中关村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发展。

突破二 

文化高新企业

最高减征15%所得税

对中关村示范区从事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企业,按规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范围试点的通知》(国科发高〔2013〕595号)

解读: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文化体制改革中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的规定》和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印发的《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在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内,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由于文化产业涉及面广,“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具体范围尚未明确,上述政策难以落实。为增强可操作性,确保政策真正落实到位,在中关村开展确定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范围的试点,进一步支持中关村文化产业的发展。

突破三 

给予有限合伙

税收优惠政策

对中关村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给予创业投资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即注册在中关村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两年以上,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在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持有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股权满两年的当年,按照该法人合伙人对该未上市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71号)

解读:

创业投资对培育和发展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至关重要。现行关于创业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不适用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目前有限合伙为美英等发达国家创业投资企业普遍采用的组织形式,也越来越多地被国内创业投资企业采用。给予其税收优惠政策,有利于壮大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资金规模,进一步促进创业投资企业的发展。 

突破四 

技术转让所得

可减免所得税

将五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转让纳入技术转让所得税优惠政策试点,即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72号)

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居民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符合条件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对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范围等事项进行了明确,但只限于转让技术的“所有权”或“五年以上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不包括技术“非独占许可使用权”转让。

在中关村开展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试点,将五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转让纳入技术转让所得税优惠政策试点,主要是解决高校院所和企业将科技成果以“非独占许可使用权”方式转让和投资入股,无法享受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问题,进一步加大对技术转让的支持力度。北京商报记者 方彬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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